| 那麼,利用信用證作弊其中的“機關”到底有哪幾種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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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置客檢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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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
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對方完全掌握在手. 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
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
到時要挾出口方減價,往往這個時候貨已到港, 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貨損和港務費用.
無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愛,以較低的價格賣給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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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權簽字人簽字與銀行的簽字樣本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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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商人並不要求遞交客檢證書而改為要求第三方機構出具商檢合格證書,但這類信用證往往會拖一個“尾巴”,
即要求商檢證的簽發人的簽字要和開證行的預留印鑒一致. 對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權簽字人簽發商檢證.
但是實際上這個理由的根基並不牢固,因為銀行審單只是根據單據表面依照國際慣例來審核,無須對單據真實性做出判斷.
作為議付行, 手頭可能沒有簽字樣本,如何能判斷商檢證的簽字與開證行的留印一致?
再說即使議付行簽字樣本,只要開證行一口咬定簽字與它的樣本不一致, 議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沒辦法.
不幸的是開立這類信用證的開證行往往會以簽字與樣本不一致拒付單據,這樣一來開證行解除了第一性付款責任,
付款主動權完全落到了進口方一邊,那麼出口方只有等進口商簽單後才能收到貨款,大大延長了收匯的時間,佔用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利息也被白白損失,
無形中增加了出口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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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精心設計辦證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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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辦證難度,使我方難以辦到或難以及時辦證,人為造成不符點拒付.
例如有一些來證要求我方的商檢證書要由進口國領事館認證,而在當地沒有這類機構,必須到北京、上海辦理,這樣一來延緩了辦證速度,
就很容易造成遲交單等情況,而一旦單據有錯,修改就變得極不方便. 等到修改後的單據交到議付行時往往已過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證失效,
對收匯造成極大的風險.
對這麼多的風險,有關方面提醒外貿企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要認真審證. 收到L/C後應立即與合同核對,看看條款是否與合同一致,能否辦得到。發現問題後要馬上與開證申請人聯繫對信用證做修改,
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發現情況不妙,那個時候貨物已上船,為時已晚,一旦對方不肯修改信用證,出口商就陷入了被動局面.
其次是儘量要求對方客戶從一些大的,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 由於這此銀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聲譽,風險會小得多.
再就是在訂合同時,要力爭客戶同意由本國的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檢驗. 這樣可以將主動權掌握在我們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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